办理提前或延期回国手续

  1、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因故提前回国,必须退还已经领取的部分生活费,应退的款额按提前的天数结算。

  2、提前回国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访问学者,须向教育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、国内外导师和国内单位同意函,再由教育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。

  3、延期不超过一个月回国的访问学者,须向教育组提交个人申请,说明原因,经教育组同意后执行。超过一个月回国的学者,须将个人申请、国内导师及研究生院或人事部门的同意函、国外导师同意提供资助的邀请信等文件,报教育组,由教育组一并报基金委审批。延期所涉及的一切费均自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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